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4-司執-3662-202502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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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2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債 務 人 ROMIYASIH 蘿咪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留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ROMIYASIH 蘿咪所有薪資債權, 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六腳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