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司執-3928-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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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8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住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翬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毅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林劼翬、林劼毅健保投保資料, 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隆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玥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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