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司執-4117-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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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市○○區○○路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林群祐 住新竹縣○○市○○路○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群祐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勞保 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