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4-司執-4175-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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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枋政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以慈 住○○市○○區○○○街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以慧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債務人張以慈及張以慧住所均係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