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司執-4200-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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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0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志宏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李昭毅 住○○市○○區○○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集保及保險等 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自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故就債務人對於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標的不予執行,又債務人存款所在地在臺南市,且債務人之戶籍地亦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