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司執-4364-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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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方自興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方自興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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