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V-114-司執-4511-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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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11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債 務 人 DESI DEWI MONIKA德希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債 務 人 CARMIDI卡密迪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 之3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ARMIDI卡密迪對第三人龍海明6 號漁船陳謝花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澎湖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