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4-司執-4800-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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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0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送達代收人 黃書紅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周蘭花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保險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 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貝思墾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