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V-114-司執-490-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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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鍾翠璇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葉秋香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翠璇、葉秋香之勞保薪資及郵 政存款,惟經查債務人葉秋香勞保薪資之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另債務人葉秋香無可供執行之郵政存款(於竹東下公館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82元)、債務人鍾翠璇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款(於竹東下公館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14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