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4-司執-4970-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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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市○○區○○路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林泰宏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戶)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泰宏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查 債務人現於法務部○○○○○○○○○。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