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司執-5438-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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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38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債 務 人 IBERA APRIL REIN JOSE四月            住○○市○○區○○○○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IBERA APRIL REIN JOSE四 月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高雄市田寮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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