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司執-6097-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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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張景嵐  住○○市○○路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椿友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分 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郵局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局存款債權,且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自上開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處退保,其現投保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郵局開戶查詢資料及勞保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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