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4-司執-614-20250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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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滋銘 住新竹縣○○鎮○○○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經查 債務人無可供執行扣薪之第三人,其郵局存款帳戶係開設於中壢郵局(址設桃園市)。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