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司執-6516-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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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興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 查第三人係設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