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4-司執-6535-20250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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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3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蔡嘉芳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淑慧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林文隆即林金龍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提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惟 查債務人林文隆即林金龍已於107年4月2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