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4-司執-6766-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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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琴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查該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債權人雖稱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及司法院113年6月24日辦理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事效能校會議第10頁以下依管轄恆定原則查詢壽險資料之法院即為管轄法院云云,惟所謂管轄恆定原則,係指依起訴時之情事,定法院之管轄,非謂只要曾提起訴訟即恆定於該受訴法院管轄,而查債權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5日以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竹市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2253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債權人於民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狀僅載明聲請查詢事項係向保險公會查詢投保資料,並同時表明「因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業務繁重,債權人同意先予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投保資料回覆再行函覆債權人」,足徵債權人於前案僅係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本院遂於113年7月19日已換發債權憑證並將債務人投保查詢結果檢送債權人而終結前案強制執行程序。從而本件債權人既重新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即非屬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時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之情形,自與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有間,故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由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主張因本院於前案曾代為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故聲請執行時均恆定由本院管轄云云,容有誤解。綜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