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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4-司執-6921-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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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李德陽 住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18鄰建國四村5 之1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 虎尾鎮,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