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4-司執-7315-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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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債 務 人 方聖鑫 住○○市○○區○○里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雖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晨宇人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3年3月1日已自晨宇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退保,故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債權資料,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