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司執-7440-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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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送達代收人 王柏茹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孫勤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勤所有薪資債權(請求執行第 三人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無從執行;請求執行債務人郵局存款部份,經查五峰郵局餘額64元,未達最低扣押金額,不予執行),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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