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司執-7491-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91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債 務 人 JODNOK KETSUDA 住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 科二路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AC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JODNOK KETSUDA於太平洋醫材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銅鑼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