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司執-7494-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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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94號 債 權 人 傅伴紅 住○○市○○路000巷0號4樓 居彰化中央路○○○00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FLORES KRISTINE CES BULOSAN(中譯:柯禮絲) 住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竹南鎮科學路16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FLORES KRISTINE CES BULO SAN(中譯:柯禮絲)對第三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