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V-114-司執-7599-20250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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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怡婷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忠泰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怡婷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住所皆係在苗栗縣 竹南鎮,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