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4-司執-7721-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郭育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唐芳美 住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2巷3弄46之 2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基隆市七堵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