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司執-8653-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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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曾昭賢  住台中市龍井區三港路水裡港巷21之26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昭賢對第三人新巨工程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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