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司家聲-23-20250325-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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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楊莉莉 代 理 人 彭首席律師 相 對 人 楊力帆 相 對 人 楊力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力帆與楊力航各應給付聲請人楊莉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各三分之一負擔在案。又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1,492元,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費用單據在卷足憑。基此,被告即相對人楊力帆、楊力航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97元(計算式:31492元1/3=104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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