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4-司拍-35-2025031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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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沈慧君 相 對 人 張茂霖 關 係 人 呂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茂霖與關係人呂鳳嬌於民國( 下同)109年8月20日共同簽發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本票予聲請人沈慧君,另關係人呂鳳嬌於109年8月21日簽發150,000元本票予聲請人。又關係人呂鳳嬌於109年8月19日書立借款金額300,000元借款契約書,並由相對人張茂霖於該借款契約書簽名擔任擔保物提供人,該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並設定為債務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關係人負債300,000元而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借款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14年2月21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35字第0705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提出農育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並陳地租每年990元云云等語,因本件係聲請拍賣抵押物,是所陳事項,非屬本院所得審酌,於此併為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段 000-0 63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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