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CDV-114-司拍-4-202503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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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偉龍 相 對 人 周為煬 關 係 人 蔡許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 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 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於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蔡許宏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 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1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12年2月14日簽發、面額12,020,000元、免除拒絕證書之本票予聲請人。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經該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民事裁定在案。依上開約定,本件票款已到期。嗣關係人於112年6月1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為煬,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實行抵押權時,自應列受讓之周為煬為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月6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4字第0060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段 000-1 1285.04 1分之1 2 新竹市 ○○段 000 805.00 7800分之60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 ○○段00建號 ○○段000-1地號 ------------ ○○街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1層 一層:123.22 合計:123.22 1分之1 ○○段0000建號 ○○段000地號 ------------ ○○路○段00號地下一樓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地下一層:484.42 合計:484.42 0000建號(權利範圍13分之1)、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1)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