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4-司消債聲-1-20250310-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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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原自114年1月5日開始履行期限延 至自114年7月5日開始履行期限,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遭任職公司資遣,屬不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事由,且債務人於資遣後僅依靠失業補助金過活,    目前尋求工作媒合,故債務人無力按照原定期間按時清償    等語,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填表日期為113年11月15日)、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離職證明書等影本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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