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司消債調-44-20250219-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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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周宜庭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時,其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 區,此有聲請人聲請狀、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足稽,是聲請人之住居所並非於本院轄區內,自難認本院就其所為前置調解之聲請具有管轄權。則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所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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