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V-114-司票-632-202503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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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邱癸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正霖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NO312205之壹紙所謂「本票」,未記 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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