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4-司票-73-20250313-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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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蔡謦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簽發之 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36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 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台幣368,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3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 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90,000元,及 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