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4-司繼-107-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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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彭金柱 彭秀貞 彭蘭香 彭琦雁 彭信銨 彭金龍 彭祥銨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彭蘭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彭蘭美(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彭金柱(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彭秀貞(地址:新竹縣○○鎮○○○000號)、彭蘭香(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彭琦雁(地址: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彭信銨(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彭金龍(地址: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與彭祥銨(地址:新竹縣○○鄉○○村○○00○0號)共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彭蘭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彭蘭美之遺產負擔 。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