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4-司繼-113-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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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郭婉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春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春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3樓)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郭婉舲(地址:新竹市○區○○○路0號2樓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郭春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郭春忠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