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CDV-114-司繼-199-20250303-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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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周坤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莊坤清」之記載應更 正為「聲請人 周坤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