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司繼-230-202503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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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呂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呂學全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呂學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於114年2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呂雅惠(地址同上)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呂學全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呂學全 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