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司繼-38-202502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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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信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信安向聲請人借款,並於民國( 下同)109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 、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本院函文暨公告與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20、30、131、386與1139號等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然被繼承人林信安名下僅遺有西元2013年出廠之汽車一輛,其已逾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中汽車耐用年限甚久,並經註銷汽車牌照,故難認該車有價值,此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與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在卷足參。基此,被繼承人遺產之現存價值顯然已不敷繳納所欠上開稅款,難認得進行管理以償還聲請人之債權,倘逕予選任遺產管理人,恐僅徒增遺產管理費用而增加遺產之負擔。故依首揭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林信安之遺產價值既無管理之實益,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