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CDV-114-司繼-71-20250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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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林玉珠 徐健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程序費 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尚不足500元,嗣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林玉珠應遵期補繳上開費用,惟聲請人於114年1月21日收受本院通知後迄今未補正,且聲請人徐健翔於114年1月23日經本院電詢稱已辦好繼承登記,無意願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與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而均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