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司聲-121-202503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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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劉昌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然 因現相對人戶籍設於竹東鎮戶政事務所,且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之住所而無法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 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