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V-114-司聲-20-202502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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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莊志勲 相 對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志勲與相對人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 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 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受理,並經該案113年12月19日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於113年12月30日再行向本院遞送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