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12
案號
SCDV-114-司聲-4-202501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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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林道文即大姆指便利商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竹市○○里○○路000號 ,聲請人對該址郵寄通知,然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退回,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過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 與聲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退回郵件等件為證,經核屬 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