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V-114-司聲-47-202503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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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范顯群 相 對 人 陳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優先承買事宜,以 附件所示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之戶籍址新竹縣○○鎮○○里0鄰○○街000號,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而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鎮○○里0鄰○○ 街000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固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居住現況,經函復該處幾乎無人進出、許久未見相對人等語,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竹縣埔警偵字第1140051526號函及所附查證報告在卷可憑。依上開所示,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