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4-司聲-59-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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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以致無法為債權讓與 之通知,爰聲請本院准許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114 年1 月5日起,即因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相對人黃金萬尚非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且如聲請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應無不知相對人因案於該分監執行中之可能,是聲請人係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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