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CDV-114-司聲-66-202503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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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陳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本件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件可憑,查相對人設籍於竹東鎮戶政事務所,顯示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通知函一件(均影本)為證。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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