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CDV-114-司聲-89-202503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邱德生 相 對 人 徐進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 年度全字 第141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擔保金,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9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供擔保 為假處分,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