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司-4-2025032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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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端木正 相 對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由相對人 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派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107年至111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帳簿、報表、會計憑證等)、員工薪資奬金明細、及股東增資、股東往來之金額及流向,因而執行檢查作業。聲請人工作時數總計45小時(含發函6小時、陳報法院7.5小時、會議3.5小時、檢查12小時、檢查報告16小時),檢查費用每小時為4,000元,另支出雜費5,000元(含郵資、油資、過路費),合計185,000元,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須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派擔任相對人之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7年至111年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已完成檢查作業,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字第5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既已完成檢查作業,並向本院報告檢查結果,依上規定及說明,其請求本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當屬有據。 ㈡、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發函徵詢相對人全體董事賴興之、邱 宜敏、蔡昆熹、李易杰及監察人余彰芬等人,對於檢查人報酬之意見,均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但無任何董事、監察人表示意見。 ㈢、觀諸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檢查進度,略為:聲請人經選派後 ,先於112年11月13日赴相對人處進行第一次檢查工作,但相對人處無人回應,檢查人無法進入;原定112年12月12日赴相對人處進行第二次檢查工作,但相對人請求延期,卻又不於所延期限內備齊資料交付檢查人;改訂113年1月17日赴相對人處進行第二次檢查工作,但相對人處仍無人回應,無法進入;再訂113年2月20日赴相對人處進行第三次檢查工作,然檢查人掛號信件遭相對人退回,檢查人到場仍無法進入,經以電話聯繫,檢查人趕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與董事長賴興之碰面,並當場約定113年3月12日進行第四次檢查;113年3月12日檢查人雖與董事長賴興之、總經理蔡昆熹在臺北市南昌路會議,然仍無法取得所需之檢查資料;迨至113年4月12日僅取得相對人107年至111年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五份(司卷二第309、315、327-329、333、345、349-351、385頁)。 ㈣、本院斟酌因相對人規避檢查,故聲請人提出之檢查報告內容 ,雖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部分不合理金額提出質疑,但對於金額正確性仍無法確認。聲請人之檢查意見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7年至111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帳簿、報表、會計憑證等)、員工薪資奬金明細、及股東增資、股東往來之金額及流向,因僅取得各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資料取得受限制,無法確認資金流向,實無法表示意見等語(司卷二第413-419頁)。 ㈤、是以,因相對人規避檢查,不配合提供資料,致聲請人無法 作成專業判斷、表示意見。依前揭第二點說明,聲請人所耗費時間、人力大部分均屬聯絡事項,檢查無成效,故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以4萬元為適當,並命由相對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