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V-114-司-6-20250312-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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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亦仙即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 )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字第114100000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清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寶德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寶德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寶德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