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V-114-家救-1-20250120-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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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上聿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美豆 李美娟 關 係 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事件,上二人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林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沐禎(李美珠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 號(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學佳(李美珠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中時父親過世,相對人李美豆 、李美娟及已歿之李美珠為伊之姑姑卻霸佔父親遺產,導致聲請人生活困難,高中時只能半工半讀,此外,姑姑等人又向父親提起停止親權訴訟敗訴(民國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61號,事股)。現原告甫成年未滿一年,但姑姑身為遺囑執行人及信託受託人又拒絕告知信託財產狀況,沒有錢生活也導致聲請人升學困難,面對複雜的繼承爭議,聲請人實無力處理亦無資力負擔鉅額訴訟費用,遂聲請法律扶助,為此聲請人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查聲 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又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14年重家繼訴字第3號事件受理在案,復查無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再由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茲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家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0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612.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0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78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同上段1082地號土地 2,76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同上段1084地號土地 2,55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門牌號碼:新竹市○○里○○路0段00巷0號房屋 已滅失?(見本院卷第309至317頁) 0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號房屋即新竹市○○段00○號建物 總面積:20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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