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CDV-114-家救-4-2025031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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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雅茹 相 對 人 張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係低收入戶,故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相 對人業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請求之程序標的即受扶養請求權又屬一身專屬權,是相對人既已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此項欠缺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