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繳交之裁判費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家聲-55-2025021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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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蔡恒元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還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事 件,茲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元,應徵聲請費750元。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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