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4-家聲-71-2025022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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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77號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77 號暫時處分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77號暫時處 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進行調查程序,兩造當事人有多項事實指述,為確認陳述之細節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聲請付費取得系爭事件該日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前,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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